生活中難免會與他人起口角爭執,而人在氣頭上可能出口成「髒」或利用社群軟體抒發那股怨氣。

 

 

生活中難免會與他人起口角爭執,而人在氣頭上可能出口成「髒」或利用社群軟體抒發那股怨氣。只是不論是直接或間接利用諧音方式謾罵他人,都可能觸法而負上民、刑事責任,所以不可不慎。
今天為大家介紹幾則實務上曾發生以「諧音罵人」而違反民、刑事法律之案例供大家參考。

 

涉及法律責任:

1.刑事責任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5,000元以下罰金。

(1)成立要件:
①公然:指不特定多數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不以實際上已共見或共聞為必要,且衹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
②可得確定侮辱對象:雖無須指名道姓,但由被告言行可知其所只為何人。
③侮辱:未指明具體事實,而其內容足以貶損他人社會評價之輕蔑行為,即足當之。本罪所保護之法益乃個人經營社會群體生活之人格評價,是否構成侮辱,並非從被害人或行為人之主觀感受判斷,而係以陳述內容之文義為據,審酌個案之所有情節,包含行為人與被害人之性別、年齡、職業類別、教育程度、社會地位、平時關係、言語使用習慣、詞彙脈絡等,探究言詞之客觀涵義,是否足以減損被害人之聲譽。(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101號判決參照)
④方式:不限以口頭或是文字散布,只要是在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合,如在社群軟體的群組、塗鴉牆、限時動態等發布謾罵他人之文字,均可能構成本罪。

(2)注意:
本罪為告訴乃論之罪,即以被害人提起告訴為必要。實務上被害人可能以請求較高數額之賠償金,作為其提告或撤告條件。亦即,被告若願意賠多一點錢撫慰被害人遭謾罵受傷的心,則被害人可能就不再對被告追究刑事責任。

2.民事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 實務案例:
1.案例事實:
行為人以紙板記載右列文字並告示:「凸桃山中山林涼,鼠真吱百草枝擺」辱罵原告2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簡上字第152)
法院判斷:
(1)可特定被罵對象:
被告裝設紙板記載:「凸桃山中山林涼,鼠真吱百草枝擺」等語,其中「凸桃」字樣,因原告甲確有禿頭之特徵,自極易使人認知所指涉之對象即為原告,而「鼠真」用語則明顯為原告乙姓名之諧音,亦極易使人認知係指涉原告乙。
(2)行為人記載文字透過原告特徵或諧音,可認貶低原告等名譽:
「山林涼」、「吱百」、「草枝擺」等語,則為閩南語中「駛恁娘」(指侵害他人母親)、「膣屄」(指女性生殖器)、「操膣屄」等髒話之諧音,堪認均屬辱罵他人之用語,且其擺設之位置復為住處後方陽台,得輕易使附近鄰居共同看見,更得透過前開特徵或諧音,輕易辨識係針對原告等所為,自足以使原告等感到受辱,並貶損上訴人之外在社會評價及人格尊嚴,應亦已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

 
2.案例事實(一):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864號刑事判決

行為人在線上遊戲中利用諧音謾罵被害人:「ㄋㄊㄇㄉ」(即「妳他媽的」)、「桿羚羊」(即「幹妳娘」)、「黃淫葉-黃月淫」、「淫~~蕩」
法院判斷:
(1)可特定被罵對象:
再對照附表編號一所示「雞月葉-雞排夢-雞伯母-老雞排等你告我喔-不然滾出絲路」,其中「雞月葉」、「老雞排」,與前述附表編號三所示之「雞月葉」、「老機排」用語幾乎相同,堪認被告在「絲路」網路遊戲中,常以「雞排」或「機排」之方式稱呼告訴人,在部分情形,則在「雞排」或「機排」中加上告訴人姓或名,甚或加上告訴人暱稱「斷情夢」的部分字眼之方式,稱呼告訴人,則附表編號一所示之訊息,自係針對告訴人所為,是附表編號一所謂「雞排夢」,自屬被告在「絲路」之網路遊戲中對告訴人所為之稱呼無誤。準此以言,被告散布如附表編二所示「機排夢~~聽說妳昨天ㄝ在發騷喔-ㄋㄊㄇㄉ妳老公是死ㄌ逆-大五桿羚羊分局一堆相腸你不會ㄑ含喔」等語,其中「機排夢」與附表編號一所示之「雞排夢」,雖有使用「機」字或「雞」字之不同,不過其發音同一,均應係指告訴人無誤。
(2)雖然遊戲公司設定訊息欄無法顯示侮辱言詞,但被告利用替代性文字謾罵依然構成侮辱行為:
…….所謂「ㄋㄊㄇㄉ」乃指「你他媽的」,業如上述,參酌證人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在絲路的遊戲中,比較骯髒的文字是否不能打上去?)答:是的,因為很多遊戲都有發生玩家在上面辱罵,所以伺服器的公司,都會做設定比較骯髒的文字是沒有辦法打上去的」等語(見原審卷第41頁),堪認被告係因網路遊戲為排除玩家恣意在遊戲中發表侮辱性言語,而設定無法輸入侮辱性字句之程式,因而選取「你他媽的」語句中第一個注音符號代替,從而,一般對國字與注音符號有所認識之網路遊戲玩家,均應能理解「ㄋㄊㄇㄉ」就是指「你他媽的」,被告辯稱:係一時打錯云云,要無可採又「趕羚羊」或「桿羚羊」乃取「幹你娘」或「幹妳娘」之諧音,通常暗指「幹你娘」或「幹妳娘」,則曾經媒體報導,而為臺灣地區民眾所知悉,則告訴人證稱:附表編號二所示訊息中所謂「桿羚羊」係指「幹妳娘」等語,應屬真實。從而,被告在「絲路」網路遊戲中散布如附表編號二所示「機排夢~~聽說妳昨天ㄝ在發騷喔-ㄋㄊㄇㄉ妳老公是死ㄌ逆-大五桿羚羊分局一堆相腸你不會ㄑ含喔」之訊息,不僅係針對告訴人所為,且其使用「ㄋㄊㄇㄉ」及「桿羚羊」等粗穢言語,乃屬謾罵,而構成公然侮辱,至於被告上開訊息中指稱告訴人「昨天ㄝ在發騷」、「妳老公是死ㄌ逆……一堆香腸你不會ㄑ含」,則影射告訴人性慾難耐,如同告訴人配偶不在世,欲想與其他複數男性口交之不實事項,因在傳統道德標準中,婦女負有對丈夫忠誠之義務,被告上開訊息影射告訴人性行為開放,自足以貶損告訴人之社會評價,而構成誹謗。

3.案例事實(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292號刑事判決
被告於臉書社團留言:「不要臉」、「ㄑㄋㄇㄉ」、「懶鳥」等語,其中就「ㄑㄋㄇㄉ」辯稱:ㄑㄋ是國語的「請」跟「你」,ㄇㄉ是英文mute的諧音,意思是靜音,整體的意思是「請妳安靜」,另就「懶鳥」辯稱:因為告訴人的名字有個燕字,大家都叫她「交啊(台語)」,懶是指她經常沒有出席會議很懶惰,她也公開地問過我懶鳥是什麼意思,我也是回答她「就是懶惰的鳥」,而其無公然侮辱之意思。
法院判斷:被告對「ㄑㄋㄇㄉ」一詞辯稱為「請你安靜」,除了與一般人理解用語不同,且結合中英文使人了解,且其後緊接「我真的很想再罵妳一次耶」之留言,足見被告不直接使用「請你安靜」,反而迂迴使用夾雜兩種語言又不易為人理解之詞彙,顯有罵人之意。
被告留言「不要臉」、「ㄑㄋㄇㄉ」、「懶鳥」等語,其中「不要臉」係指不要顏面、不知羞恥,「ㄑㄋㄇㄉ」依其發音及一般人認知之社會用語、網路用語直譯為「去你媽的」,乃藉由侮辱對方之女性尊長,間接地侮辱對方,「懶鳥」台語為「懶叫」,對照被告發言內容中尚提及「下次再稱呼妳就不稱(懶)鳥了(燕),直接懶叫相稱」,足見被告係故意以告訴人的名字影射告訴人是「懶叫」,而以男性生殖器稱呼告訴人,是前開用語均含有輕蔑、嘲諷之意,屬負面、貶抑用詞,依一般社會通念,均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與尊嚴,使告訴人感覺難堪受辱,自屬侮辱性言詞無疑。被告雖辯稱「ㄑㄋㄇㄉ」意指「請你安靜」云云,然觀諸被告留言「ㄑㄋㄇㄉ」,係緊接「我真的很想再罵妳一次耶」等語之後(本院卷第228頁),顯見被告所寫「ㄑㄋㄇㄉ」一詞意在罵人,而非請人安靜,且被告對「ㄑㄋㄇㄉ」一詞之解析與一般人理解之用語不同,並結合中英兩種語言,不易為一般人所了解,是果若被告真意確係希望告訴人保持安靜,衡情其大可直接使用「請你安靜」一詞,而無需迂迴使用夾雜兩種語言又不易為人理解之詞彙。再被告為本件行為時,已年滿50歲,又被告自述教育程度國中肄業、工作係在餐廳當廚師,乃一具有正常智識與社會經驗之人,則其對於上開用語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與尊嚴,自難諉為不知,詎其仍在留言中使用該等詞語指涉告訴人,其主觀上自具有侮辱告訴人之故意甚明。

由上面討論的案例可知,行為人利用諧音或故意以錯別字謾罵他人,只要依照我國一般溝通或用字遣詞習慣、行為人陳述之前後文義,綜合判斷可推知被告指陳之內容屬貶損人格之意時,就可能觸犯刑法公然侮辱罪及負擔民事法不法侵害他人名譽權之損害賠償責任。所以面對衝突或糾紛時,應避免逞一時口舌之快或恣意宣洩不滿,才不會憤怒之餘,還要吃上官司,得不償失!

註:因法律可能修改或實務見解亦可能變更,且個案事實存有差異,所以本文謹供參考之用。民眾若涉及相關法律問題時,建議仍應依據個案不同,向專業律師諮詢。